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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1日

普洱茶企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普洱茶毛茶为原料,经筛选、干燥或不干燥、拼配、包装而制成的普洱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形态分为普洱茶条茶、普洱茶碎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污染物限量
4.5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按GB/T 23776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粉末
按GB/T 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粗纤维
按GB/T 83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茶多酚
按GB/T 8313的规定执行,检验时以同一样品的茶汤作为空白。
6.2.6 总灰分
按GB/T 8306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 抽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4 产品检验
6.4.1 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粉末、总灰分和净含量。
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c) 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内包装滤袋材料及辅助材料应符合GB 11680、GB/T 24690-2009第5.1条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不破损。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运输中应轻装、轻放,不受雨淋、日晒。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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