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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1日

普洱茶厂家是否有权控制年份茶终端销售?

朋友在芳村经营年份茶生意,最近有件事令他倍感困惑:某品牌厂商时常派人登门暗访,要求他们不能低于指导价销售年份茶——自己既非厂家的代理商、合作商,厂家是否有权干预已经在市场上流转多手的年份茶价格?
这个问题其实同前两年个别品牌厂商清理电商渠道并无二致,要求非厂家授权的经销商禁售其年份茶,或勒令所有销售其年份茶的经销商遵循其统指导价,这都是彻头彻尾的法盲行为,且涉嫌违法。
长期以来,茶行业普遍采用代理销售模式。为了维护厂家与各级经销商利益,避免各区域经销商窜货,厂家往往对各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严格管控,通过协议约束最低转售价格或设定单品建议零售价的现象普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固定转售价格,即上游厂商规定其代理商(分销商)向最终消费者售出商品时的价格。只要上游厂商与代理商(分销商)之间存在这种“限价”销售行为,即涉嫌构成垄断协议,而这正是国内反垄断监管体系中的执法重点。
上游厂商“限价”的危害性在于,剥夺了经销商(分销商)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灵活价格调整的权利,导致最终买单的消费者多花冤枉钱,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因价格垄断被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比较典型的如“一汽-大众价格垄断案”:2017年,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湖北省内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和服务维修价格的垄断协议。其目的在于控制经销商对第三人转售的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价格。湖北省物价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违法行为。基于以上事实,湖北省物价局对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6%的罚款,共计2.4858亿元。
需要明确的是,价格垄断行为与经营者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地位无关。只要经营者的销售策略实施了固定、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行为,即使上游厂商与代理商(分销商)的合作协议中未出现固定、限定价格的条款,也构成违反《反垄断法》,难逃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普通茶友在市场遇到类似的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随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而对于市场上销售年份茶的行为,经销商并不需要获得该年份茶对应品牌厂商的授权。尤其是电商平台上,除了品牌厂商自营或授权的门店外,其他经销商售卖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年份茶完全合理合法,品牌厂商无权进行任何干预或“清理”。根据国际公认的“权利耗尽原则”,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依据知识产权控制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使用以及销售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将随着这些产品首次合法进入流通领域而丧失殆尽。
通俗地说,货已离店,厂商控制该产品的权利已经“耗尽”了,合法持有产品的买家(藏家)无论是在闲鱼转售或是摆地摊甩卖,无论卖贵还是卖贱,都跟厂家没有一毛钱关系了。个别厂商一厢情愿地意图控制市场上已经流转了无数手的年份茶价格或是售卖权利,暴露出的是无知与法制观念淡薄。
普洱茶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只能在良性竞争的环境下产生。厂商“捞过界”,当心被处罚!
文:老茶鬼(茶界独立评论员)2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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